法庭上的王穎(化名)盡管極力克制自己的感情,但仍然幾次因哽咽而無法陳述。
兩年前,王穎在學校宿舍里遭到同年級女生王露、嚴玉梅、潘藍(3人均為化名)的毆打,她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逃避不慎墜樓,造成九級傷殘。
然而,在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卻認為,王穎對自己受傷的后果負有一定責任,“要負擔損失的20%”。
10月26日,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定王穎沒有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嚴玉梅、王露、潘藍及學校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61732.94元。
走出法院大門,王穎坐在臺階上,望著眼前車水馬龍的街道,盡管她表示對“二審判決很滿意”,但她知道,自己內心的那片陰影還未散去。
花季女生畢業當天被追打墜樓造成九級傷殘
王穎、王露、嚴玉梅、潘藍同是昆明市衛生學校2013級學生。事情發生在2016年5月12日她們畢業的當天。
那天早上已經辦理完離校手續的王穎午飯后回宿舍,走到二樓時,被叫進嚴玉梅的274宿舍,嚴玉梅質問王穎“是否因為與一名長得漂亮的女生在一起玩”,就“特長臉”,王穎說,“就是有面子,怎么了”,于是兩人吵了起來。
不想繼續糾纏下去的王穎很快離開了這間宿舍。不料嚴玉梅卻追出來問她,為什么把門砸得這么響?是不是對她有意見?王穎一邊走一邊不停道歉,說不是砸門是風吹的。走到三樓時,追上來的嚴玉梅抄起樓道上的凳子準備打向王穎,被潘藍、王露拉住。王穎也被同學拉進了393宿舍。
然而,以為躲進宿舍就安全的王穎沒想到,10多分鐘后,嚴玉梅、王露、潘藍拿著宿舍衣柜掛衣服的小鋼管,沖進393宿舍,嚴玉梅用小鋼管打擊王穎頭部,“感覺要被打死”的王穎,趁小鋼管被嚴玉梅放在桌上之機,拿起來回擊嚴玉梅,王露、潘藍見狀,開始參與毆打王穎。嚴玉梅要求王穎下跪道歉,王穎拒絕。在后來的回憶中,王穎說,她在混亂中瞥見樓下有老師,于是退到窗戶邊,希望樓下的老師能看到宿舍的情況。然而王露卻過來關上窗戶,拉上窗簾。走投無路、感到生命受到威脅的王穎不得不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坐到窗戶邊,希望能用這一方法向樓下老師求救。但此時,嚴玉梅、王露、潘藍不但沒有停止語言挑釁,甚至還說“要不要推你下去”。在極其緊張的狀態下,王穎手一滑,墜入了樓下的綠化帶中。
送醫救治后,王穎被診斷為頭外傷、椎體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她在醫院治療了25天,2017年5月又進行了二次手術,取出體內的支架。
經嵩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認定:王穎的損傷為輕傷一級,胸腰部椎體骨折損傷為九級傷殘。
事發之后,2016年6月7日,嵩明縣公安局對嚴玉梅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500元;對王露、潘藍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警方認為,3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本案作出不立案決定。2017年8月21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嚴玉梅、王露、潘藍3人無罪。該判決現已生效。
然而,自王穎墜樓受傷住院至今,除了王露的母親向王穎支付了500元,嚴玉梅、王露、潘藍3人都對她不聞不問,王穎多次與他們溝通協商損害賠償事宜,都沒有得到答復。無奈之下,王穎將嚴玉梅、王露、潘藍、昆明市衛生學校告上了法庭。然而,在一審法庭上,王露和潘藍否認自己有侵權行為;在二審中,嚴玉梅、潘藍未到庭答辯。
今年3月23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對王穎與嚴玉梅、王露、潘藍、昆明市衛生學校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王穎的傷殘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4萬余元,由嚴玉梅等3人承擔50%,學校承擔10%,王穎自己承擔20%。
同樣都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王穎和王露均不服此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0月26日昆明中院的二審中,“王穎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王露是否該承擔責任?”成為庭審爭議的焦點之一。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穎本應預見其行為的危險性,但在事件發生時,王穎面臨的是多人的毆打、言語刺激挑釁,在此情況下,不能要求其以正常情況下普通人的認知水平進行理性判斷。因此,王穎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
而王露與嚴玉梅、潘藍二人共同持小鋼管進入王穎的宿舍,其本人也對王穎實施了侵權行為。3人之前的行為在時間上有連貫性,空間上有同一性,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備因果關系,且3人的行為系一個整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王露應當對王穎的損失與嚴玉梅、潘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當庭宣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由嚴玉梅、王露、潘藍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40959.65元;昆明市衛生學校賠償王穎各項損失共計2077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