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清的“精神病”
2018年10月10日,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法庭的舉證環節,洛陽師范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將陳述重點放在了劉剛的“行為異常”上。洛陽師范學院代理人表示,學校不存在強制其進入精神病醫院行為,是其母親主動聯系的醫院,而劉剛多次違反紀律、在微博詆毀學校老師,影響到他人的生活。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代理人則表示,劉剛入院和治療是由監護人親自送診,并辦理相關手續的。醫院不存在傷害劉剛的行為,在對劉剛治療一個療程后,其情況有所好轉。判斷醫療損害應是過錯原則,如果不能取證醫院有過錯,屬于原告取證不能。
劉剛到底有沒有病?
根據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7月20日入院記錄來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其他項均顯示正常。
對比7月22日和8月19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前者顯示“未見異常”,后者則得出“腦地形圖異常”的結論。
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告訴記者,醫院的行為屬于人身侵權,進一步說就是醫療活動中的侵權。
“劉剛受到的傷害,是否與醫院治療有因果關系,是判斷醫院是否有過錯的基礎。二審說這屬于專業范疇,應該有個鑒定看醫院有沒有過錯。我們認為,有時候不需要技術型鑒定。比如要對人進行這種強制治療,根據《精神衛生法》30條規定,要看他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存在自殘行為,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斷,所以醫院違背了《精神衛生法》。另外,還可以看其有沒有按診療規范,確定患者是否有病再入院,現在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是劉剛入院幾天后才出來的,顯然存在過錯。”常伯陽說。
2016年10月13日,劉剛主動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最下方,醫生得出劉剛“不是精神病”的結論。
“開證明才能上學”的說法對嗎
那么,認為學生行為異常,學校是否有權令其休學或進醫院?
“‘開證明才能上學’的說法本身是違法的。”常伯陽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對公民不得因有精神障礙、心理障礙剝奪其受教育權,應該給他適當的機會接受教育。
“劉剛是成年人,他的意識、思維都是正常的。可能因為成長環境等因素,行為方式可能大家不一樣。首先應該尊重其個人。如果他不同意,即使他母親在場,也不應該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常伯陽認為,如果老師發現學生行為怪異,應該首先和學生溝通,勸導其做心理咨詢;如果確實不愿意,可以求助家長協同溝通,但首先應該尊重成年人的個人意愿。
“這孩子是有些內向。”余紅告訴記者,孩子父親常年在外未歸,她早年做些小生意,后來身體不好沒做什么了。劉剛還有個在上學的妹妹,家里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所以劉剛高中畢業后雖然考上了大專,還是去輔導機構工作掙錢了。
“我上學時成績很好,一直想當老師,上班五年后還想。進洛陽師院時,因為我是補錄的,去上課時開學已經快一個月了,我沒有教材,今天和這個同學合用一本,明天和另外的同學合用一本,完全和想象的大學不一樣。”劉剛說。
劉剛最初的三個室友,一個換了電話,一個聽說問劉剛的事,掛斷了電話。還有一個告訴記者,劉剛喜歡獨來獨往,沒有和室友一起吃過飯,一般晚上才回宿舍。他們偶爾聊聊生活上的事,沒有鬧過矛盾。說到當初搬離宿舍,這位學生表示,聽劉剛說是因為受不了新建宿舍的甲醛味道。
該校文學院學生文東是劉剛為數不多的朋友。他告訴記者,劉剛朋友不多,和室友關系一般。因為覺得劉剛的經歷比較傳奇,喜歡聽他講一些事情,偶爾也會抱怨一下輔導員對他不公平,但是具體事情因時隔太長,也記不清了。
2018年10月10日上午的庭審,以超時宣告休庭,雙方尚未進入答辯階段。
10日下午五點半到六點期間,記者分別撥通了徐民從、陳貫安、袁彩紅的電話。
徐民從表示,劉剛“杜撰事實”,更多事情不愿接受采訪,要由法律渠道解決。陳貫安說:“這個事你們不要再找我了,找學校黨委宣傳部吧,我現在不能隨便接受媒體采訪。”袁彩紅表示在開車,給了一位姓陳的副書記電話,撥打后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