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4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陳玉玲通訊員趙美緣)24日,泉州交警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自2019年4月份以來,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的9名駕駛人名單。
據介紹,9人名單中有6名駕駛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另有3名駕駛人因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名單
2017年12月24日21時許分,張某醉酒后駕駛閩3xxx號二輪摩托車,沿省道S203線從永春往德化方向行駛,途經蘇坑鎮嵩溪村部門口時,與對向行駛由潘某正常駕駛的閩C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潘某當場死亡、張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張某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88.19mg/100ml。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潘某承擔本事故次要責任。永春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犯交通肇事罪。
2018年12月23日01時23分左右,吳某醉酒后駕駛閩Cxxxx號小型轎車,從德化縣潯中鎮詩墩路方向沿金鳳街往土厝格燈控路口方向行駛,途經金鳳街139部隊路口時碰撞在道路中心雙實線上站立的行人郭某,造成郭某死亡、閩Cxxxx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吳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2.55mg/100ml。德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經德化縣人民法院判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
2018年05月08日02時57分許,林某泉飲酒后駕駛閩Dxxxx小型轎車(后載林某龍)從安溪縣官橋高速出口往虎邱鎮方向行駛,途經安溪縣官橋高速出口路段時,碰撞路邊停放的貨車,造成林某龍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林某泉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6.47mg/100ml。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林某泉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安溪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泉犯交通肇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以上三名駕駛人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哪些原因會被終生禁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