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10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看似正經的足浴會所,掛羊頭賣狗肉,被發現是組織賣淫的窩點。在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里,這家會所非法牟利了約40萬元,警方連夜開展抓捕行動。日前,豐澤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涉案的6名人員被依法判刑。
掛羊頭賣狗肉
足浴會所變賣淫場所
根據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黃某平(另案處理)以每月租金人民幣30000元租賃本區東海街道坪山路338號正路商務大廈后棟5層,用于經營魔指印象足浴會所。這家看似正經的足浴會所一點也不簡單,從2018年4月份以來,黃某平組織、招募胡某某、鄧某某、陳某某等十余名賣淫女在該會所從事賣淫活動,賣淫價格為600元至1000元不等,并規定賣淫女賣淫一次抽成300元至600元不等。
爾后,黃某平又雇傭了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傅某西、楊某霜等人在該會所協助組織賣淫。
其中,被告人林某翔負責招募、管理賣淫女及通過手機微信發布招嫖廣告、招攬、接待嫖客;被告人黃某、林某軍負責通過手機微信發布招嫖廣告、招攬、接待嫖客;被告人傅某西負責查看會所大門監控是否有嫖客前來嫖娼及是否有警察巡邏;被告人楊某霜負責收取嫖資、向賣淫女分發賣淫所得。2018年5月27日,黃某平又雇傭被告人周某文負責看管會所大門及為嫖客開門。
招攬客人抽成50元
兩個多月盈利40多萬
經查證,自2018年4月1日至6月28日間,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傅某西、楊某霜、周某文協助黃某平組織賣淫女胡某某、鄧某某、陳某某等人在上述會所進行賣淫活動,在兩個月多的時間里非法牟利約40萬余元。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按每招攬、接待一名嫖客抽成50元,被告人傅某西按會所每賣淫一次抽成5元。
其中,被告人林某翔從中非法獲利13000元,被告人黃某從中非法獲利20000元,被告人林某軍從中非法獲利8000元,被告人傅某西從中非法獲利20000元,被告人楊某霜從中非法獲利3000元。
據林某翔供述,自己和黃某、林某軍、“橙子”、“啊兵”、“小松”、“啊北”等人負責招攬嫖客,并各自安排自己介紹的客人。會所營業時間為晚上20時許至次日凌晨5時,提供賣淫項目分別為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四種。每天會所大概有十來名賣淫女,有的是自己過來應聘的,大部分是老技師介紹過來的。
負責查看監控的傅某西供述,自己觀察是否有人在會所,有人來的話就在微信工作群里通知一聲,如果林某翔、黃某、林某軍聯系好的客戶,會通過微信聯系開門。如果是陌生人就不開門,如果有可疑的或者警察來了就馬上通知黃某平。
會所被警方“一鍋端” 6人獲刑
2018年6月28日晚,公安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到上述會所內檢查,當場查獲正在賣淫嫖娼的賣淫女胡某某、鄧某某、陳某某及嫖客歐陽某某、姚某某、蔡某某,并在該會所內抓獲了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周某文及周某某、盧某某等多名賣淫女,并繳獲避孕套、手機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5日,公安人員在泉州市區抓獲被告人傅某西。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楊某霜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日前,豐澤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傅某西、楊某霜、周某文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霜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翔、黃某、林某軍、傅某西、周某文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翔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黃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林某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傅某西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楊某霜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文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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