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養老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條在向委托人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委托人的財務狀況,并根據所了解的委托人的情況推薦合適的產品供委托人自主選擇。
第四十五條在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合同中單獨列示風險提示或向委托人提供投資風險提示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以及上述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要求委托人對風險提示內容進行確認。確認方式包括網絡實名驗證確認或書面確認等方式。
第四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投資管理能力和歷史業績等情況。養老保險公司向客戶做出投資收益預測,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并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測結果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養老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承諾。
第四十七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
納入償付能力監管的養老保險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閉式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不納入償付能力監管的養老保險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閉式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凈資本的10倍。
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是指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銷售給個人客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第四十八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對封閉式投資組合按管理費收入1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總額達到養老保險公司上年度管理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總規模的1%時,不再計提。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專門用于彌補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所有封閉式投資組合終止時的本金虧損。風險準備金可以參與流動性資產、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協議存款等保監會允許的低風險投資。
第四十九條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虛假、片面、誤導、夸大的方式宣傳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金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擔損失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挪用、侵占客戶資金;
(五)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六)以轉移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的投資組合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七)利用所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不公平地對待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損害客戶的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及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