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交警支隊公布4月份八起典型交通違法、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4月2日15時許,洪某思飲酒后駕駛閩G3Q791號二輪摩托車由尤溪縣溪尾鄉往西城鎮方向行駛,行經城關鎮三角場紅綠燈路段時,被尤溪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洪某思現場拒不配合檢查,并辱罵、毆打執勤民警。經鑒定,洪某思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2.7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洪某思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妨礙公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例二】2017年4月3日16時許,許某坤駕駛閩H56205號重型貨車(閩G1222掛)從大田往三明方向行駛,至大田縣秀里線公路271KM+250M廣平鎮東景村路段時,將車駛入左側車道實施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一部貨車,適遇相向駛來的黃某駕駛的重型貨車,雙方避讓不及,致兩車相碰刮,造成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事故中許某坤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實施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許某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田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三】2017年4月3日21時許,鄧某飲酒后駕駛閩GFS113號小型轎車由三元區沙洲路拐到江濱南路往南山新村方向行駛,行駛至臺江大橋橋頭地段時被執勤的民警查獲。經聘請福建中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00.3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鄧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四】2017年4月4日16時許,傅某祥駕駛閩D110W7小型越野客車沿沙縣快速通道往三明市區方向行駛,行駛至梅列區三明至沙縣快速通道列東隧道時,因超過規定時速40%行駛與前方胡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和小型面包車乘坐人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傅某祥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傅某祥因超速行駛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100元、記6分處罰。
【案例五】2017年4月11日22時許,朱某明駕駛閩GY3266號大型普通客車由沙縣洋坊沿國道205線往三明方向行駛,行駛至沙縣山深線國道205線2200KM+400M沙縣索橋南端路段,碰撞由北往南行走橫過人行橫道線的行人張某,造成張某受傷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朱某明駕車行經事故路段時,未及時注意觀察到道路前方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張某,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朱某明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沙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六】2017年4月17日20時許,楊某林駕駛閩F92951大型貨車行經明溪與清流2公里交界處,被在此開展貨運車輛超載治理統一行動的明溪交警大隊和交通執法大隊查獲。經核定,該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執勤民警依法對楊某林處以罰款1500元、記6分處罰,并要求其卸貨轉運。
【案例七】2017年4月19日15時許,張某生酒后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清流縣嶺文線370公里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張某生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32mg/100ml。張某生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駕駛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罰款1300元、記26分,并處暫扣駕駛證6個月。
【案例八】2017年4月21日16時許,肖某清駕駛閩GY6095號中型普通客車從建寧縣城關往伊家鄉線路行駛,行經省道205線建寧縣均口鎮三灘橋頭路段時,正趕上建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此巡查。民警上車檢查時發現該輛核定載客19人的客車竟載了38人,其中學生就有33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一倍。執勤民警當場扣留車輛,并將駕駛員肖某清帶到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
經查,因當天下雨,又恰逢星期五很多家住伊家的學生需要回家,駕駛員肖某清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才裝載了這么多人。目前,建寧縣公安局已依法對駕駛員肖某清處以罰款2000元、記12分處罰,同時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