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1月4日下午,尤溪公安局民警在出警處理一起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之一的鄭某某具有吸毒嫌疑,將他帶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辦案區內,民警要求其進行尿液檢測,但其拒不配合,并試圖逃離,被民警控制在辦案區樓道處。在為鄭某某戴上手銬的過程中,他激烈反抗,并反咬民警的左大腿,造成左大腿外側批復挫傷面積達56.13平方厘米。經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2016年11月5日,鄭某某被傳喚到案。
審理:經尤溪檢察院提起公訴,尤溪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鄭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6個月。
評析: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中,民警是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行為,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依法履職行為,不要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否則將觸犯法律。(鄭世賢 蔣浩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