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出臺的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讓廣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條例》,增強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本報今日開辟此欄目,宣傳《條例》的相關知識,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1.問:《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的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出臺的首部實體性地方法規,是一部城市建設管理方面帶有綜合性質的法規,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條例》的制定實施,是鞏固全國文明城和衛生城創建成果的必然要求,是順應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現實需要,對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社會文明程度和公眾文明素質,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和市民生活質量,塑造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生態城市形象,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1)問:《條例》對渣土等運輸業者的行為作了什么規定?違反這些規定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踐中,渣土運輸業者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渣土車輛經常超車箱裝載、不凈車上路,運輸途中渣土遺撒,污染路面,塵土飛揚,市民多有詬病,也是城市管理的“頑疾”。
《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礦石、砂石、土方、渣土、垃圾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物品,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防護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撒、飛揚。”就是說,渣土車等車輛沿途渣土泄漏、遺撒、飛揚,是禁止性的行為,不得違反。
如果渣土車發生了這些禁止性的行為,渣土運輸人(公司)不清理的,按本條第二款“車輛泄漏、遺撒運輸人未即時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費標準,向責任人收取清理費用。”的規定承擔責任。
(2)問:《條例》罰則中,為何沒有規定渣土車發生這些行為的運輸人(公司)的處罰?
答:這是因為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已有明確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最低限處罰為5000元。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從其規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另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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