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初,被告人嚴某在沙縣打工期間,聽說射釘槍改裝后可以用來打山雞。聽了心癢癢的嚴某便向朋友袁某說起了這事...
槍改裝好后,被告人嚴某就多次持槍上山打山雞。
當晚7點多,沙縣公安局組織警力到嚴某家中檢查。
除了一把改裝槍以外,還搜查到了鋼珠50顆、火藥彈30顆。經三明市公安機物證鑒定所鑒定,該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犯非法制造槍支罪 獲刑三年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我國法律對槍支管控極為嚴格,非法制造槍支,基礎刑期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嚴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并當庭做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嚴某有期徒刑三年。
朋友們活生生的例子擺在我們面前
我國法律對于槍支彈藥的管控之嚴格是有目共睹的
別存著僥幸心理
這事兒是要被判刑的,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