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全票表決批準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出臺的首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
根據《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年3月開始,三明市民個人或單位違反以下規定將受到處罰:
一、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及處罰標準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裝的窗欄、防護網、遮陽(雨)篷等設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出現污損影響市容的,管理者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內容健康,造型、風格、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管理者應當及時更新、修復或者拆除。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建筑物的屋頂和公共樓道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物品;
店內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投放垃圾;
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掛、晾曬物品;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景觀照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關閉;出現損壞的,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加工生產、兜售物品、維修清洗車輛或者堆放、晾曬物品;
保持門店外立面美觀、整潔,牌匾、標識、燈箱等規范、整潔;
不得向店外清掃、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廢棄物;
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置隔離墩、車位鎖等障礙物;
不得設置道路路緣接坡;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公共樓道以及戶外設施和樹木上擅自張貼、涂寫、刻畫、吊掛。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城市道路及其周邊的供水、排水、供電、交通、通信以及健身、休閑等公共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規范,外形、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清潔、維護。
架空管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設置的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所有者應當逐步改造。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的書報亭、售貨亭等便民設施,外形、材料、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協調,并保持美觀、整潔。亭內各類物品擺放應當整齊有序,不得超出門和窗臺營業。
違反上述第一款規定,對出現污損、破舊的公共設施未及時清潔維護、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違反第三款規定超出門和窗臺營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應當保持齊全、完好。發現松動、破損、丟失或者移位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立即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在發現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的。
違反上述規定,對出現松動、破損、丟失、移位的井蓋、溝蓋未在發現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美觀、安全。對污損、陳舊或者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清洗;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違反上述規定,對污損、陳舊或者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的設施未及時維修、更新、清洗的,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未立即修復、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及處罰標準
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口香糖、包裝袋等廢棄物;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清理;拒不清理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隨地便溺,亂倒污水、糞便、垃圾;
從建筑物向外拋擲廢棄物;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清理,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限時經營的便民臨時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負責市場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并在閉市一個小時內完成垃圾清掃和清運工作。
限時經營的便民臨時市場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袋(桶),即時收集產生的垃圾,保持攤位及其周邊干凈、整潔,在規定的時限內撤離市場,并按照指定的地點投放垃圾。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車輛維修清洗、廢品收購和冷作加工等經營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化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發現堵塞、外溢的,管理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疏通、清除。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養犬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在居住區公共空間養犬;對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攜犬者應當即時清除。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廢舊大家電、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應當單獨運送、投放到指定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