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列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被告人林某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林某是梅列一家廢品收購站的老板,沒上過學,也認不得幾個字。16歲,他從泉州安溪來三明做廢品生意,靠收購、變賣附近居民廢舊物品獲利,由于會做人,生意越做越好。隨后,他在三明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第二年有了可愛的寶寶。
生意穩當,但這幾年,林某身邊的朋友們不少發達起來,開起了好車。“看見他們事業做得這么好,我心里有些不平衡。春節回家,大家都是開小車,只有我們一家是乘大巴回去。所以這幾年,我一直想多掙點錢。”林某說。
2009年12月8日,林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按理說,教訓應該牢記。林某的確也因此安分了幾年。但是金錢的誘惑始終在他心里躁動。
2015年11月的一天,鄭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推來了一輛電動車,問林某收不收。林某開了一個140元的價格,鄭某二話不說,將車扔下,拿起錢就走了。
看著這輛鎖被破壞的電動車,林某知道是怎么回事。他換了一把鎖,當天就當二手車賣給他人。“賣一輛車,頂得上幾天的廢品回收生意。”他心里暗暗歡喜,現在電動車這么多,收電動車真是一條來錢的捷徑啊!
從那天起至2015年12月期間,鄭某將多次盜竊來的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瓶賣給林某。有案可查的就有13次,價值達14147元。
隨著收贓的次數多了,林某也知道了鄭某的來歷。他已經3次坐牢,有盜竊前科。
很快,鄭某被警方抓獲,林某也浮出水面。
法庭上,林某辯稱,他不是主動收贓,是鄭某推來賣的,屬于貪小便宜的行為,不是犯罪。
梅列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屬于“情節嚴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坐在旁聽席的林某的父母、妻子,聽到這一判決均泣不成聲。
宣判后,林某懊悔說,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家里還有年幼的孩子,未來幾年注定沒有父親的陪伴,對不起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