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落馬的“大老虎”背后往往有一幫官員或商人與之有利益勾結,形成一個個或明或暗、或松散或緊密的“幫派”、“團伙”。近期小編連續兩個晚上列席旁聽了三明中院審委會討論幾起職務犯罪案件,深刻感受到:“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立山頭”是官員貪腐的重要原因。小編今天就帶各位讀者一起圍觀三明貪官墮落典型方式之共同犯罪。
案例一:
領導班子的集體陷落
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陳某某、原副主任吳某某、劉某某、尤某某四人利用擔任管理委員會領導職務便利,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在項目選址、土地征遷、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手續以及加快“三通一平”工作等方面予以“關照”,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款98萬元。2014年,相關部門發現了陳某某、吳某某、劉某某、尤某某的犯罪線索后移送檢察機關偵查,目前四人涉嫌犯受賄罪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四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一個單位的領導班子本應是勤勉敬業、清廉為民的表率,而陳某某、吳某某、劉某某、尤某某卻私下拉幫結派、互相掩護,使領導班子成為貪腐小團伙,造成所在單位領導班子“塌方式”的腐敗。
案例二:
“小金庫”中共有的神秘巨款
某單位網安支隊原支隊長吳某某授意該部門負責網絡技術系統建設經辦人鄭某某以網安支隊名義向網絡信息安全設備供應商收取“贊助款”近400萬元。吳某某、鄭某某供述:因網安支隊沒有自己的財務收入,很多開支無法出賬,吳某某授意鄭某某去商談“贊助款”,鄭某某以網安支隊名義收取“贊助款”,并在套現后將巨款保管于單位保險柜內,后二人將該款項用于消費、對外投資、償還借款等。相關部門在信訪調查中,發現吳某某、鄭某某在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紀問題,因其行為涉嫌犯罪,將犯罪線索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目前二人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案件正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
吳某某作為單位部門的負責人本應恪盡職守,做好本職工作,卻與下屬結成貪腐聯盟,兩人互相勾結,利用手中的公權力謀取私利,最終使自己淪入犯罪的深淵。
案例三:
基建辦上下級在招投標中的貓膩
被告人羅某某、林某某原系煙草公司某分公司煙葉基建辦的主任、項目管理員,2012年,該公司對煙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投標。羅某某知情后將該消息告知行賄人伊某某,隨后,羅某某向林某某提出其朋友想來投標,希望林某某予以照顧,并介紹伊某某到給林某某認識。林某某擬定了有利于伊某某中標的招標方案,羅某某在方案公告之前就將方案內容向伊某某透露。最終,伊某某掛靠的公司中標,在代理該次招投標中通過銷售標書獲利約58萬元。伊某某為了感謝羅某某、林某某的幫助與支持,送給羅某某、林某某20萬元,羅某某分得14萬元、林某某分得6萬元。林某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某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款5萬元。
林某某、羅某某作為基建辦的主任和項目管理員,應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基礎建設招投標和項目管理工作,卻共謀進行“蘿卜招標”,收受賄賂,最終受到了法律嚴厲的制裁。
警示:“團團伙伙”貽害無窮
毛主席曾教導“不要搞山頭主義”,在黨內就絕不能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利益輸送、派系斗爭。習近平總書記也明確指出:“黨內決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決不能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那一套、決不能搞門客、門宦、門附那一套,搞這種東西總有一天會出事”。事實證明,黨內搞團團伙伙是無法長久的,最終結果都逃不脫蘿卜拔出泥、樹倒猢猻散的命運。
“君子之交淡如水,為政之道清似茶。”傳統文化提倡和而不同、群而不黨的君子之交,黨員干部在為人處世過程中要講同心同德、清清爽爽的同志情誼,反對“圈子文化”和“山頭主義”。必須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絕不能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必須守定心中那把遵紀守法的戒尺,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作者: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