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與王某某同居期間,得知被害人張某某是王某某的前男友,且分手后仍對王某某非常關心,便利用QQ冒充王某某主動聯系張某某。在核對真實信息使張某某確信QQ賬號是王某某本人后,夏某某便以生病、購買手機、朋友家人出車禍等虛假事由,多次騙張某某向夏某某及其保管的王某某銀行卡賬戶轉賬,金額共計28萬余元。事后,被告人夏某某將取得的欠款用于購買金器、手表、手機等消費。2014年12月,張某某報案至建寧縣公安局并于2015年6月在建寧縣里心鎮將被告人夏某某抓獲。
審理:建寧檢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詐騙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建寧法院審理后,對被告人夏某某以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退還被害人經濟損失。
評析:依照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如今網絡時代,人們使用微信、QQ等新型聊天工具用于日常交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然而利用聊天工具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數量也呈上升趨勢,花樣百出、防不勝防。在此提醒網友要提高警惕,特別是在網上進行金錢交易時應慎重核實情況,不要輕信他人的虛情假意,以免掉入陰謀陷阱,淪為違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對象。(吳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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