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酒壯慫人膽”,李某甲醉酒后毫無顧忌,借著酒膽多次放火燒毀他人房屋。日前,經壽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認定李某甲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壽寧縣檢察院指控,2月12日17時許,李某甲在壽寧縣芹洋鄉芹洋村某食雜店喝下一瓶500ml的高度白酒后,酩酊大醉,步履蹣跚地回家。途經阜莽村李某乙、李某丙共有房屋時,一時興起,從房屋破洞處鉆入房內,用打火機將廚房灶臺旁的木柴點燃后離開。行至李某丁家時,見大門上鎖,又翻墻進入,用打火機將二樓閣樓堆放的雜物點燃后離開。當日19時許,村民發現險情,可熊熊大火已無法撲滅,致使李某乙與李某丙房屋全部燒毀、屋后生態林部分燒毀。經調查,李某甲曾酒后多次放火燒自家和他人房屋,均因未造成嚴重后果沒有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