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市政府近日出臺《寧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規定》。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規定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時墊付。發生規定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致殘或者死亡,肇事者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難,且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來源;受害人及其具有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且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為城鄉低保對象的。一次性困難救助金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醫療機構在搶救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證明材料有異議時,由市醫保中心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規定》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記者 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