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臺司法解釋,規范辦理房屋征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共有11個條文,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司法解釋中規定,房屋征收補償不公平的,不準強制執行。
以下七種情形
應裁定不準執行
這條司法解釋就大家最關注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同時這部司法解釋還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這條司法解釋中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這七種情形包括:一、明確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房屋強制拆遷
必須向法院申請
司法解釋中對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了法律還有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釋要求申請機關要額外提交其他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一些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這個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逾期申請,除有正當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不要放棄行政復議
和起訴的權利
司法解釋規定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給予足夠的保障?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分析,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的審查,認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否則的話不能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針對公眾最關心“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的問題,記者注意到,與以往此類案件主要對政府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不同,最高法要求各級法院采取更多審查手段查明事件真相。
趙大光指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還可以做現場調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實搞清,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然后作出正確判斷。
趙大光提示公眾,不要放棄行政復議和起訴的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有四個渠道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和保護。
第一,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第二,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