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泉州市工商局12315投訴中心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年多以來,泉州市各級工商部門受理的房產投訴案件中,逾期交房、交付房產與開發商承諾不一等問題較為突出。為此,記者特意搜尋了相關案例,并給購房者提個醒,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案例一
逾期交房可要求給予補償
黃女士是安溪人,前年下半年,她在當地購買了一套新房。黃女士說,按照合同約定,新房于去年7月份交房,此后她又多次咨詢售樓部人員,對方告訴她按照工程進度,估計五六月份就能提前交房。“就像吃了定心丸,想到房子很快就可以入住就蠻高興的。”黃女士滿懷期待,計劃著交房后就立即裝修,從而趕在今年春節前入住新房。
然而,去年7月份,眼見約定的交房時間已到,黃女士卻遲遲沒有接到售樓部的電話,也沒有聽到可以收樓的消息。黃女士有些著急,三天兩頭打電話給置業顧問,得到的答復總是過幾天,有時被問急了,則稱“工人難招,施工延緩了”或是“天氣不好,沒法正常施工”。轉眼三個月很快過去,黃女士還是沒有等到通知交房的消息。
無獨有偶,購房者許先生也遭遇了逾期交房。許先生稱,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去年12月份交房,否則將賠償一定金額的違約金,結果離約定交房時間已過去一個多月,許先生還沒有收房,而且開發商拒絕了其支付違約金的要求,“應該怎么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提醒:逾期交房是投訴較為集中的事件之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開發商對逾期交房的免責理由一般說是不可抗力,而實際上,按照我國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等。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約定成不可抗力。
遭遇逾期交房,泉州一律師事務所鄭律師建議,因延遲交房帶來的損失,購房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處理方法,要求開發商給予補償。如果合同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另外,當開發商逾期交房時,購房者可以用書面方式催告要求開發商交房,但是要記得保存好催告證據,比如用快遞寄出催告材料時的回執單。之后,如果開發商對催告不予理睬,那么在催告滿三個月后、一年之內,購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去起訴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權利就沒有了。
案例二
門和窗與開發商承諾不一
李先生購買了一套精裝修的新房,當接到開發商交房的通知時,他和妻子興沖沖地跑了過去。然而,李先生的興奮勁很快就被澆滅了,因為在查看驗收新房時,他發現室內開關面板和門窗質量,和當時承諾的大不一樣。
李先生說,根據當時開發商的承諾和宣傳資料,開關面板應該是品牌產品,而新房里面安裝的是普通產品,多按幾次就有些不靈活,窗戶的雙層隔音效果變成了單層,室內房門的質量也明顯差很多,如果是居家自住,顯然必須全部更換。
“全部更換的話,不但要花費一大筆錢,重新施工還會破壞其他裝修好的硬件。”當時,李先生憤怒之余拒絕了交房,并致電工商部門12315進行投訴。隨后,經過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多次協調,李先生做了讓步,而開發商也給予李先生免除兩年物業費的補償。
而另一位購房者陳先生,購買了一套毛坯房,卻也遭遇了防盜門與開發商承諾不同的情況。但是,對方卻稱“沒有說過會用進口防盜門”,拒絕了他更換防盜門的要求。
提醒:業主在買房時,開發商尤其是置業顧問會給予很多承諾,但是最后往往無法做到,而購房人前去交涉時,對方又常常以“沒有答應”或“沒有書面說明”為由而拒絕履行。因此,對于開發商的承諾,應該盡可能以書面形式保留下來,或者爭取寫進合同的補充協議中,以保證對方的承諾沒有兌現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對于購買的精裝修房,律師提醒購房者,《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該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當然,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要求開發商將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或相關配件的品牌、型號,用書面方式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