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申請休假單位可以不給補償嗎?年假不能跨年度嗎
臨近年底,有不少勞動者還未休或未完年假。那么,勞動者未申請休年休假,單位就可以不給年休假補償嗎?單位是否可以規定當年不休年休假,過期作廢?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2018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并對上述問題進行回應。相關負責人表示,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棄年休假補償。同時,用人單位單方面規定年假不休過期廢違法,應安排勞動者跨年度休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2018年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是從2017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系統處理的8萬余件案件中精心篩選出來的,涉及年休假、競業限制、試用期、培訓、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開具離職證明、外國人就業、解除聘用合同等較為常見的勞動人事爭議。
而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追索加班費、工資等勞動報酬以及索要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案件占到7成左右。
據了解,這十大案例的主要內容有:1。 工作履歷造假,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獲支持;2。 勞動者未申請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棄年休假補償;3。 合法合理調整工作崗位和地點,不屬于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4。 培訓期間付工資,不應計入培訓費用;5。 隱瞞利益沖突進行利益輸送,用人單位解除合法;6。 多次催告未返崗事后方才提交病假條,曠工解除理由可成立;7。 競業限制生效條款附期限,限制勞動者權益屬無效;8。 及時開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不應設置前提條件;9。 外國人就業同樣須參保,簽有雙邊或多邊協議方可免除;10。 違約金條款須遵守,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差異。
其中,有關休年假的案例引發關注。給出的案例是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在辦理離職手續并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互聯網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生爭議,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互聯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雖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于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但并無證據表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員工手冊中的規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裁決支持孔某的仲裁請求。
據了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年休假應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且在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跨1個年度安排。本案中,孔某雖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聯網公司雖然在員工手冊中有相關規定,但該規定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故不具有相應的效力,互聯網公司仍應支付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