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健全教育人才評價體系。堅持立德樹人,把教書育人作為教育人才評價的核心內容。深化高校教師評價制度改革,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雙重考察、全面考核和突出重點相結合,注重對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專業發展的綜合評價。堅持分類指導和分層次評價相結合,根據不同類型高校、不同崗位教師的職責特點,分類分層次分學科設置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突出教育教學業績評價,將人才培養中心任務落到實處,要求所有教師都必須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建立健全教學工作量評價標準,落實教授為本專科生授課制度,加強教學質量和課堂教學紀律考核。
適應現代職業教育發展需要,按照兼備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實踐能力的要求,完善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雙師型”教師評價標準,吸納行業、企業作為評價參與主體,重點評價其職業素養、專業教學能力和生產一線實踐經驗。
適應中小學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新要求,建立充分體現中小學教師崗位特點的評價標準,重點評價其教育教學方法、教書育人工作業績和一線實踐經歷。嚴禁簡單用學生升學率和考試成績評價中小學教師。
(十三)改進醫療衛生人才評價制度。強化醫療衛生人才臨床實踐能力評價,完善涵蓋醫德醫風、臨床實踐、科研帶教、公共衛生服務等要素的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不同醫療衛生機構、不同專業崗位人才評價重點。對主要從事臨床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臨床醫療醫技水平、實踐操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引入臨床病歷、診治方案等作為評價依據。對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創新能力業績,突出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能力。對主要從事疾病預防控制等的公共衛生人才,重點考察其流行病學調查、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等能力。
建立符合全科醫生崗位特點的評價機制,考核其掌握全科醫學基本理論知識、常見病多發病診療、預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能力,將簽約居民數量、接診量、服務質量、群眾滿意度作為重要評價因素。
按照強基層、保基本及分級診療要求,建立更加注重臨床水平、服務質量、工作業績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評價機制,鼓勵醫療衛生人才服務基層,更好滿足基層人民群眾健康需求。
(十四)創新技術技能人才評價制度。適應工程技術專業化、標準化程度高、通用性強等特點,分專業領域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才評價標準,著力解決評價標準過于追求學術化問題,重點評價其掌握必備專業理論知識和解決工程技術難題、技術創造發明、技術推廣應用、工程項目設計、工藝流程標準開發等實際能力和業績。探索推動工程師國際互認,提高工程教育質量和工程技術人才職業化、國際化水平。
健全以職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業績為重點、注重職業道德和知識水平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加快構建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工種崗位要求、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多層次職業標準。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做好評價結果有機銜接。堅持職業標準和崗位要求、職業能力考核和工作業績評價、專業評價和企業認可相結合的原則,對技術技能型人才突出實際操作能力和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要求,對知識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運用理論知識指導生產實踐、創造性開展工作要求,對復合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多項技能、從事多工種多崗位復雜工作要求,引導鼓勵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十五)完善面向企業、基層一線和青年人才的評價機制。建立與產業發展需求、經濟結構相適應的企業人才評價機制,突出創新創業實踐能力,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對業績貢獻突出的優秀企業家、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申報條件。健全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為重要標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體系,突出對經營業績和綜合素質的考核。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評價制度。
創新基層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加大愛崗敬業表現、實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權重,著力拓展基層人才職業發展空間。健全以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評價制度,完善教育培訓、認定評價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加強社會工作者職業化管理與激勵保障,提升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現代化水平。
完善青年人才評價激勵措施。破除論資排輩、重顯績不重潛力等陳舊觀念,重點遴選支持一批有較大發展潛力、有真才實學、堪當重任的優秀青年人才。加大各類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支持力度,鼓勵設立青年專項,促進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探索建立優秀青年人才舉薦制度。
五、健全完善人才評價管理服務制度
(十六)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尊重用人單位主導作用,支持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評價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等相銜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評價權限,推動具備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醫院、文化機構、大型企業、國家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單位自主開展評價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等作用。對開展自主評價的單位,人才管理部門不再進行資格審批,通過完善信用機制、第三方評估、檢查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七)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管理服務體系。進一步明確政府、市場、用人主體在人才評價中的職能定位,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人才評價管理體制。推動人才管理部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強化政府人才評價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減少審批事項和微觀管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評價職能。建立人才評價機構綜合評估、動態調整機制。
(十八)優化公平公正的評價環境。加強人才評價法治建設,健全完善規章制度,提高評價質量和公信力,維護人才合法權益。嚴格規范評價程序,建立健全申報、審核、公示、反饋、申訴、巡查、舉報、回溯等制度。加強評價專家數據庫建設和資源共享,建立隨機、回避、輪換的專家遴選機制,優化專家來源和結構,強化業內代表性。建立評價專家責任和信譽制度,實施退出和問責機制。強化人才評價綜合治理,依法清理規范各類人才評價活動和發證、收費等事項,加強考試環境治理,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人才評價文化建設,提倡開展平等包容的學術批評、學術爭論,保障不同學術觀點的充分討論,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評價氛圍和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委和政府對改革完善人才評價機制的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要牽頭抓總,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發揮社會力量重要作用,認真抓好組織落實。要深入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強分類指導,強化督促檢查,確保改革任務落地見效。軍隊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軍隊人才評價機制。要堅持分類推進、先行試點、穩步實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