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幾年該院審結的校園傷害糾紛案件的情況。據介紹,2014年至2017年,該院先后審結校園傷害案件33件,除一起案件學生家長未訴學校外,其他案件中學校均作為被告參與了訴訟。而這其中,學校被判決承擔責任的占到了79%。
“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受到校園人身傷害案件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除非學校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責任。”二中院少年法庭副庭長唐季怡告訴記者,“而實踐中,學校往往較難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義務,這就導致了學校也要承擔較高比例的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二中院審結的案件中,校園傷害發生的誘因主要集中于同學間的侵權行為,多數是學生在課間、午休、到校與離校等自由活動時,與同學玩耍導致。同時學校教育、管理不到位或救助不及時也可能導致校園傷害案件的發生。
汪某與趙某是大興區某小學一年級的學生。下午上課前,兩人與七八名同學在操場上玩起了扔尺子的游戲。趙某在投擲尺子時不小心將汪某的右眼扎傷,經診斷為右眼視網膜脫落、右眼球裂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后來汪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趙某的父母及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萬余元。趙某則稱汪某受傷可能是玩耍時同學間互相爭執推搡導致的,與其沒有直接關系。趙某的父母還認為,趙某與汪某均是無行為能力人,汪某受傷是由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辯稱,事故發生在上課前,汪某被趙某扎傷,學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在課前玩耍時投擲尺子將汪某右眼扎傷,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但汪某與趙某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事情發生在課前時間,但兩人都到達了學校,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和教育職責。同時,法院認為,趙某和汪某都是一年級的學生,剛入學不久,對行為的認識能力以及從事活動的風險預知能力同高年級學生有所區別,學校應當承擔較高年級學生更為全面、深入的監管責任。而學校對于趙某投擲尺子的危險行為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確定了趙某、學校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
“學校是學生接受系統教育的場所,理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保障學生的安全健康。”唐季怡表示。
面對可能發生的校園傷害,他建議學校加強對特殊時段、特殊課程、特定群體的管理,建立起傷害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同時,他還建議學校增強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預判性和控制力提示教育,加強對教師的培訓與管理,提升教師素質。此外,他表示學校還要加強對場地設施的管理和檢查,注重對學生高度聚集地點的視頻監控。“設置視頻監控點,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不僅可以預防事故發生,也有利于在糾紛解決時固定證據、區分責任。”他補充道。
發布會上,法官還對家長做出了建議,包括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及心理引導、根據實際為孩子投保意外傷害險以及理性維權等,避免校園傷害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