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之間因瑣事引發口角,江蘇省南通市初三學生湯某竟持刀捅向同學,致其死亡。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湯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今年17歲的被告人湯某系南通市田家炳中學初三班的學生。2015年5月25日,該校下午第一節課后,湯某因為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發生口角,繼而推搡。期間,湯某曾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處。后邱某不滿,請鄰班同學王某幫忙喊人收拾湯某。王某遂電話邀約16歲的劉某放學后一起教訓湯某。劉某表示同意,并邀約了奚某、韓某等人。湯某得悉后威脅邱某,稱“來一個殺一個”。
當天下午4點左右,劉某與奚某、韓某、王某、邱某等人先后來到田家炳中學學田校區東側的一座橋處等候。邱某看到湯某走出校門,便告訴了王某,王某隨即告訴了劉某。邱某欲上前拉住湯某,未果。
后劉某等人將湯某圍堵在學校附近一住宅樓的北側車庫門前。劉某要求湯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并拔出刀鞘,湯某遂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
隨后,劉某向湯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遂持刀捅入劉某的右腹部。劉某倒地后昏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劉某符合遭單刃銳器刺戳致腹主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發后,湯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湯某的家屬自愿賠償被害人劉某的家屬人民幣50萬元并獲得了諒解。
崇川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湯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湯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湯某的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湯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金成飛 古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