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禁止覆蓋教育相關工作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錢某提起公訴,并建議對其從業禁止。法院判決被告人錢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據悉,這是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首例建議法院判處從業禁止案件。
什么是從業禁止?據了解,從業禁止在刑法中是指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至五年。犯罪嫌疑人錢某違背教師職業要求,在教學活動中實施猥褻犯罪,到案后心存僥幸、供罪不誠,被檢察官認定符合從業禁止的條件要求。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犯罪嫌疑人錢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將喪失教師資格,承辦檢察官考慮到若只是剝奪教師資格,刑滿后他仍可從事如培訓、看護等職業,為了預防再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檢察機關擴大保護范圍和力度,采取預防性措施,將從業禁止建議全面覆蓋到教育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