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的校園欺凌被認定為犯罪在全國是個什么情況呢?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關情況。據悉,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經審查,批準逮捕1114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經審查,起訴2337人,不起訴650人。
校園欺凌的罪與非罪
如何判斷?
“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違法與犯罪交織,情況較為復雜。”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介紹,此類案件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涉案罪名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聚眾斗毆等幾類,其中傷害類和侵財類案件所占比重較大。二是校園暴力以男性為主,女性中學生涉及聚眾暴力傷害犯罪成為新的增長點,中學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較高。三是在作案手法上,作案動機的簡單性和突發性明顯,拉幫結派,恃強凌弱現象較為突出。
根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史衛忠介紹,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對于發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尤其是對于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檢察機關則會依法懲處。
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
咋實施有效管束?
校園內犯罪頻現,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曾引發不小的爭議。“這是目前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史衛忠介紹,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檢察機關也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史衛忠坦言,我國法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特殊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國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對這類未成年人設置多種教育矯正措施,送入專門學校或者專門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社會服務,接受心理輔導等,既保證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又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取證難和適用法律難的問題,史衛忠表示,辦理包括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件在內的未成年人案件明顯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因此要推動建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