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檢察微信公號12月20日消息,2016年12月2日,有關網絡媒體報道了貴州省納雍縣某中學教師謝軍猥褻未成年學生案,引起輿論關注。貴州省檢察機關及時介入,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納雍縣公安局于當日將該案由行政案件轉立刑事案件偵查,并于12月5日提請批準逮捕。納雍縣檢察院依法快速審查,于12月6日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犯罪嫌疑人謝軍批準逮捕。
此前報道:
多名貴州畢節納雍縣一所中學的學生家長向記者反映,該中學50歲的男教師謝軍多次對多名初二未成年女生實施猥褻,警方僅對嫌疑人處以行政拘留15日。多名受害者家屬12月1日表示,近期他們將申請行政復議。記者從納雍縣公安局證實,目前嫌疑男子謝軍因撫摸5名女生私處被行拘15日,家長若不服處罰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多名受害女生的家屬介紹,今年3月至11月期間,教師謝軍先后將多名初二女生叫到辦公室,用手撫摸這些學生的秘處實施猥褻。
記者從經過納雍縣公安局證實、蓋有該縣公安局紅色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看到:2016年3月至11月期間,納雍縣某中學教師謝軍以鼓勵學生學習、思想開導等借口為由,多次將八年級(10)班的5名女生喊到其辦公室,用手撫摸其胸部和陰部。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謝軍處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12月1日,事發中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證實,教師謝軍確因涉嫌猥褻多名女生被行拘,但對于謝軍系教務處主任的說法,其未予以表態并匆匆掛斷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若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可在收到通知書60天內向畢節市公安局或納雍縣人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受害學生家長表示,被猥褻的女生中部分是留守兒童和單親家庭兒童,校方除了對受害女生進行了一次心理輔導外,未采取任何其它措施。因不滿警方的處罰決定,家長們將在近期聯合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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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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