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后:政策配套如何跟進?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相比,有哪些共同的基礎?又有哪些天然的差異?李金初在近30年的校長生涯中,關注著也思考著這兩個“終極”問題。
“首先應該承認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的基礎性是相同的,都有不同程度的公益屬性,他們的不同點在于市場性的差異。完全公共屬性的公辦學校本身不具有市場性,其辦學行為、產品不能進入市場,只是在某些辦學環節中與市場有關聯;而民辦學校的市場性則非常鮮明,相當程度的辦學要素需要從市場獲得,因此民辦學校的市場性必須得到保證。”李金初覺得從法律層面實施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恰好是一個契機,通過政策傾斜和扶持,給予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同類型的市場屬性。
他舉例說,比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從政府獲得了在土地、稅收等公共資源的扶持,就不應有與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樣的上市行為或上市必須通過政府核準,這類學校的市場屬性是在一定范圍內的,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市場性范圍則更大。
由于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配套政策及實施細則制定權在各省級人民政府,新法文本對分類管理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的未盡之處也引發業內人士的關注。比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實際辦學收益使用如何監管,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結余可否用于營利性學校的辦學,等等。
“如果沒有配套文件具體明確,會導致辦學實踐中的產權不明確。”張福岐對此有幾分擔憂。現階段,民辦學校投資人通過承包食堂、購買物料、蓋樓翻修等過程內部循環資本的情況并不是個案,新法落地后會不會故伎重演?如果只靠教育部門一家行使監管職責,能否實現有效監管?張福岐關心能不能通過聯合其他相關部門,通過部門法規的形式盡快梳理好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后的外部制度環境。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建議,分類管理應明確登記機關,如非營利性學校在民政部門登記,營利性學校在工商部門登記,避免推諉扯皮和監管不力。吳霓的想法與鄭功成不謀而合,“以前就出現過培訓機構亂收費現象,因注冊單位在工商部門,教育部門不便插手管理,但工商部門不熟悉教育,使得受害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新法落地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法律制度體系,將關鍵事務進一步細化。”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各省區市需要制定具體辦法,明確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的路徑和時間表,保證分類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制定收費具體辦法。
“教育外部的政策環境如果沒有營造好,對民辦教育發展是有制約的。”吳霓坦言,民辦教育涉及教育、國土、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從對民辦學校的登記注冊、辦學行為的監管評估,都需要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在具體辦學過程中各司其職。
“民辦學校發展的復雜情況,區域發展不平衡,各地的辦學基礎和政策制度差異較大,法律修訂后,地方政府還面臨著與法律修訂相關的政策與制度的調整,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充分調研并不斷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需要的時間不可能都是一樣的。”王佐書說。
2017年9月1日,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提及的土地劃撥問題、對營利非營利性學校的經費支持等問題究竟如何落實,關系到各級政府的財政能力和執政能力。和許多民辦教育者一樣,翁學院期盼實施細則能夠早日出臺,以便有章可循。“民辦教育機構的產權往往較為復雜,能否在省級層面制定出政策的大致框架,然后根據區域內各地實際,因地制宜地細化政策?”
在全新的政策環境下,如何讓民辦學校“持久發展,相對穩定”?黃藤認為,首要的就是制度保證,“這個制度就是章程”。“修訂章程時,就考慮到必須用章程實際規范約束我們的行為,而不是在形式上做個東西到教委過一過,或是把教育部門的東西拿來照著填一填。”作為早已明確學校屬性的“先行者”,黃藤建議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迎接新法期間放平心態,“不需要過多焦慮,把學校辦好還是所有辦學者最終的期望,要以有利于學校發展的角度來考慮這些問題”。
“實行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教育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為平穩推進這一改革,需要制定相關配套規定,開展宣傳與培訓,并做好現有民辦學校的過渡安排。”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連寧在報告《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