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披露,2016年5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小敏伙同施暴者楊某某(15周歲)、張某(13周歲),將鮑嘉帶至楊某某宿舍內,用化妝品在包某某的臉部涂抹,并在其額頭書寫英文字母“SB”。后小敏等三人將鮑嘉帶回鮑嘉的寢室,又伙同何某某(14周歲)、黃某某(14周歲)用推搡毆打、扇耳光、抽打胳膊、彈煙灰、逼迫抽煙、摸胸部等方式對其實施侮辱。
跟房院在同一校址的上海房地產學校的男生俞某,在對面宿舍樓看到上述情況后,用微信聯系的方式教唆小敏等人,用水潑鮑嘉、讓其在寢室陽臺上跳舞,并用手機拍下視頻發送給俞某。侮辱直至次日凌晨1時許結束。導致被害人鮑嘉遭外力作用致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等,構成輕微傷。
據稱,小敏、俞某均系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且二人的家屬均代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了賠償,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兩人均構成強制侮辱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小敏、俞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俞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小敏、俞某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