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幫助各企業和個體戶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擔負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現對去年以來泉州豐澤轄區發生的安全生產處罰案例進行摘選,通過“法律依據、案例分析、處罰結果、溫馨提示”等四個方面,分兩期予以匯編。第一期刊發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兩類案例;第二期刊發“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兩類案例。
案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法律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資質,方可經營危險化學品。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案例介紹
2019年12月,豐澤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租賃一簡易倉庫和兩間辦公室用于經營、儲存油漆、稀釋劑和乳膠涂料等化工材料,在倉庫內儲存大量危險化學品,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處罰結果
該局對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沒收非法銷售收入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貳角叁分(15170.23元),沒收違法經營的油漆、翠綠環氧地坪漆等貨品(由該公司退回供貨商,退款金額全額上繳財政), 并罰款人民幣壹拾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
案例: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法律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將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這個倉庫需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
案例介紹
2019年9月,豐澤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泉州某化工顏料經營部在豐澤東海轄區一簡易搭蓋的倉庫內儲存有氫氧化鈉、環氧樹脂、氨水、亞硝酸鈉、硼酸等危險化學品化工原料;該倉庫未經應急(原安監)部門審批批準,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屬于非法儲存。
處罰結果
該局對泉州某化工顏料經營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行為,責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了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決定。
溫馨提示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危害特性,一旦儲存不善發生事故,會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危險化學品對儲存倉庫和場地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與普通貨物一同存放,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危化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達到發證條件的)企業才要求經審批的專用倉庫,其他一般使用危化品的企業不需要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