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一頓飯花3600被盯著不讓拍視頻”的消息引發網友廣泛關注。據報道,一名顧客在上海一家高級餐廳消費了3621元,用餐期間拍攝了一段6秒的廚師烹飪視頻,隨即收到餐廳微信警告“禁止拍攝視頻”。
顧客稱用餐時身后有兩名服務員站立監視,感覺“被偷窺”,體驗感極差,事后她在平臺上寫下了用餐體驗并打了低分。很快餐廳對這條評價發起投訴并在理由中寫“客人無理取鬧”,認為其在用餐前不看預約信息的內容有錯在先。記者注意到這條對餐廳的投訴被平臺駁回。顧客稱收到的餐廳預約確認鏈接需要點開才能看到詳情,不許拍視頻等要求就隱藏在其中,但她沒有點開鏈接。該名顧客還表示事發后商家并沒有聯系過她進行解釋或者道歉。
此事引發網友議論紛紛,有人表示這家餐廳規矩太多,也有人認為餐廳的規矩沒毛病。那么花3621元吃飯卻不讓拍視頻合理嗎?隱藏在預約鏈接中的用餐規定對消費者有約束力嗎?餐廳規定如何才能構成有效契約?餐廳“不接待10周歲及以下兒童”的規定是否合法?本期【你問我答】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對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問:花3621元吃飯卻不讓拍視頻,合理嗎?隱藏在預約鏈接中的用餐規定,對消費者有約束力嗎?餐廳規定是否構成有效契約?
答:餐廳禁止拍攝視頻的規定是否合理,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若餐廳以保護商業秘密(如某道菜有獨特的烹飪技法)或維護其他顧客隱私為由限制拍攝,且提前明確告知,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若禁止拍攝僅為單方主觀要求,未顯著提示或說明合理理由,可能涉嫌過度限制消費者權利。
關于預約鏈接中的用餐規定,其法律效力取決于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因此如果餐廳禁止拍攝,需要明確提示給消費者。若該提示僅隱藏在冗長鏈接中且未重點標注,消費者可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反之,若預訂時以彈窗、加粗字體等方式明確提示,則可能構成有效契約。餐廳若想使規定具有約束力,應在顧客預訂時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并給予合理選擇權。
問:用餐過程中服務員持續緊盯顧客,是否涉嫌侵犯隱私權?
答:用餐過程中服務員持續緊盯顧客的行為,很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顧客在餐廳用餐,對自身活動空間及手機使用等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若服務員持續緊盯,無疑侵擾了顧客的私人生活安寧,干擾顧客正常用餐,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餐廳應避免此類人工監督方式,可通過在店內顯著位置張貼“禁止拍攝視頻”等公示牌,以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餐廳秩序,平衡自身經營需求與顧客權益。
問:餐廳“不接待10周歲及以下兒童”的規定,是否合法?是否涉嫌歧視?
答:餐廳“不接待10周歲及以下兒童”的規定存在一定爭議。該規定是否合法需分情況討論。若餐廳以安全風險(比如餐廳設置的是開放式廚房、尖銳餐具對低齡兒童存在潛在風險),或經營性質上需要維護高端的安靜環境等為由限制兒童進入,且未完全排斥未成年人(如允許10歲以上兒童入內),則可能被認定為自主經營權范疇。但若毫無合理理由,純粹基于年齡排斥兒童,可能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歧視未成年人”的原則。
是否構成“歧視”需考察規定目的與手段的合理性。若餐廳能證明兒童存在影響其他顧客或自身安全的較高風險,則差別對待具有正當性;反之,若僅因“兒童可能吵鬧”而一概禁止,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間接歧視。建議餐廳通過設置親子包廂或時段等方式柔性管理,避免法律風險。
餐飲行業的規則制定需堅守“合法、合理、明確告知”三大原則。無論是禁止拍攝、限制兒童入內還是其他特殊規定,都應避免成為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遇到類似爭議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而商家也應意識到,尊重消費者權利、優化服務方式,才是構建良好消費關系的關鍵。(記者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