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管理制度松散混亂,對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記者注意到,黃志輝的律師在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最大限度從寬量刑中,除了提到黃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等,還提及該內容。
彭澤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志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并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實際挪用公款的數額為1221264元。案發后被告人退還了760元,偵查機關追繳到58052.8元,尚有1162451.2元被告人不能退還,屬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另外,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案發前主動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志輝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黃志輝挪用的涉案贓款1162451.2元。
梳理江西部分挪用公款案
采訪中,記者發現,對于挪用公款炒股等理財案件,并不只有湖口縣這一起,學校財務人員挪用公款炒股此前也有發生。記者采訪梳理發現,江西各地法院審理數十起類似案件中,大部分以百萬元居多,但有部分案件以千萬元計算甚至有挪用公款過億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