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黃志輝先后六次挪用其保管的費用(具體數額無法查清),通過湖口鑫源昆侖貴金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用于炒白銀。2015年5月25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黃志輝先后三次挪用其保管的相關費用共計65.7萬元,通過貴州匯通盛世交易系統用于炒原油。”判決書中記載。
而黃志輝本人證實,他炒白銀是在湖口鑫源昆侖貴金屬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開的戶,2015年3月份至5月底,他陸續將保管的學校代收費用于炒白銀,具體投入多少也不記得了,根據交易流水賬計算,虧了32.52萬余元。2015年5月下旬開始炒原油,是通過貴州匯通盛世交易系統網上平臺開的戶,而炒原油的資金也是通過其保管學校代收費的賬戶轉賬進行交易,先后投入了四次資金,共計65.7萬元,但是也虧了,最后只剩下5.8萬余元,實際虧了59.8947萬元。
一份于2015年10月16日彭澤縣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顯示,案發時黃志輝賬戶上虧損后只有本金5.8052萬元。
獲刑并被追繳116萬余元贓款
據了解,庭審時,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黃志輝,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其認為基本屬實,也認罪。